律师列席检委会,权利对等才有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2016-06-01 13:0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浙江律师陈诚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列席检委会,在会上,检委会委员与其面对面沟通,听取她的辩护意见,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听取辩护意见。4月29日,杭州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检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邀请辩护律师到场发表意见,检委会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律师列席检委会以前不多见,以后可能会相对多一些。浙江此番尝试得到外界关注,按照官方描述,是基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最大限度保障人权”。控辩双方,应该有怎样的关系,或者再进一步,控辩审三方又该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刑诉法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量,各司其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最基本的关系描述。表面看来,控辩双方在庭上基于制度设计而显现出针锋相对,庭外甚至案件尚未进行审理阶段,控辩双方的关系也该大体相类,实践中甚至不乏剑拔弩张。此次浙江实践使得画风一转,律师被邀请列席检委会,或许看起来有些突兀,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可循。
刑诉法所载侦控审各方的法定职责,非常明确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都在侦控审的证据收集范畴之中。一桩刑事案件,进入司法流程,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证据,侦控审机关都应依法审查。律师受邀列席检委会(包括审委会),首先基于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需要,其次则是出于程序和权利对等的需要。检委会、审委会作为现下检察院、法院内部议事机制的设计,以往的模式停留于“闭门会议”的格局,即便有列席人员,也多向侦控审这类“兄弟机关”开放,律师和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表达、陈情权利被忽视。而更要命的是,以往检委会、审委会的决议又常常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影响。
辩方缺席,是检委会、审委会模式被诟病的原因之一,但又不是唯一。2011年,云南文山“公安局长列席检委会”机制被最高检叫停,侦控审三方负责人的彼此列席做法,症结所在,是其使得法定庭审程序形同虚设,法律程序的实质推进不在法定程序中,却受内部协调机制左右。“庭审虚置”是本轮司法改革力图改变的司法顽疾,也是对检委会、审委会机制反思和改造的原因。一边是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大量压缩,2015年9月,最高检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文件,对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作了明确,即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高法亦有类似文件出台;另一方面,在检委会、审委会依然日常运转的前提下,改变相关议事程序的封闭现状,引入律师列席不失为一种尝试。
律师列席检委会的浙江实践,或也是探索保障律师执业的具体方式。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第8条申明“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听取律师意见,当然不一定非要见面,律师提交“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即便不列席检委会也应当被认真听取和回应。同理,列席审委会,面对面提出的意见,能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回应,同样需要具体化的实践检验。
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检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在减少,律师列席检委会也不可能成为每个案件的一体“待遇”,但律师提交的各类意见能否被听取、能否有回应,包括厘定回应期限、不回应的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等,则需要制度层面予以保障。当然,控辩对垒,终究要进入法庭,诉讼程序的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转,终究要依赖控辩审三方的谨守本分,各司其职,忠于法律,排除干扰。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