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江西省日前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还提出,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在认定对象上,办法将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也纳入其中。其他认定对象还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8类: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认定原则上,办法明确提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此外,办法还规定,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办法要求各地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记者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