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学前教育条例规定—— 城镇居住区配套园公办优先
发布时间:2019-10-29 11:12 |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比例要高于80%,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公办优先。
据介绍,《条例》突出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重点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源头治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更加关注困难群体,细化管理措施,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确保师资稳定。
《条例》规定,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0%,其中公办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城镇居住区配套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
在财政投入机制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求逐步提高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补助标准。
针对幼儿安全事故频发问题,《条例》对幼儿园强化安全监管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幼儿园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作者:记者 魏海政
《中国教育报》2019年10月27日第1版 版名:学前周刊
责任编辑:朱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