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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闹”有了“紧箍咒” 校方不再无计可施
发布时间:2019-08-29 09:21 | 来源:科技日报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界定为“校闹”,并提出相应治理措施。

八类行为被明确为“校闹” 将被严厉打击

“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

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目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把适度的对抗性项目取消了,把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因为担心出事。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认为学生其他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不能以理性态度、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协调,而是以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说。

学校本应是一片净土,如果“校闹”大行其道,如何让老师自信、安宁地教书育人?

“《意见》的出台,瞄准了学校和校长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很多切实的举措,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此期盼已久。”伍辉说。

《意见》明确了八类“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意见》明确,将被严厉打击。

突出预防为先 坚持联合治理

“这次教育部等五部门通过的《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一种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它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理顺了法律关系,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

邓传淮介绍,此次《意见》共1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突出“预防为先”;实现“不闹也赔”;强调“闹也不赔”;做到“坚决打击”;坚持“联合治理”。

过去发生“校闹”事件之后,往往是校方和受伤害一方进行直接协商,容易引发对立冲突。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人民调解制度,也就是说人民调解是化解“校闹”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

“这次《意见》有非常独特的一面,就是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马怀德说。

《意见》已经印发,下一步关键在落实。

“各地特别是教育部门要用多种方式做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在秋季开学前,将《意见》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我们将制定分工方案,细化各部门责任,同时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合力;将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我们还将搜集、遴选各地、各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邓传淮说。

(记者 马爱平)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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