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发布时间:2019-09-25 11:39 |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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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句话见证了中国实现义务教育百年梦想的伟大历程,也见证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巨大飞跃。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颁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它的颁布和实施开创了中国教育史的新纪元,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了法律保障。法律同时还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免费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立足当时实际,站在国家与民族发展上,把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作为摆在国家层面上来思考的重大命题。不过,当时无论是财力还是人力与精力,都难以保障庞大的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于是国家在财政政策上就采用了“放权让利”,提出了义务教育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县、乡、村就成了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主体。这一举措在全社会兴起了“兴学重教”的热潮,使学校校舍等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适龄儿童入学率、学生巩固率和学生初中毕业率都得以大幅提升。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速,保障义务教育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从2001年起,教育部和财政部对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开始走入人们视野。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法规定予以保障。
从2006年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2007年免费政策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亿多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免费成为现实。从此义务教育发展迎来新阶段,背后则是中国教育发展前所未有的大提速。
回过头来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我国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首先意味着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回归政府,是政府承担教育主体责任的具体且务实的行动誓言;同时也说明教育回到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地带”,体现了教育在政府体系与社会体系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意志在义务教育过程中得以更大程度地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影响无论是范围还是作用都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由于实施义务教育,从国家层面依次而至省级、市级、县级乃至于校级层面,各种管理标准有了更为规范的要求。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推动了义务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学校得以更加专注于教育教学,更加专注于学校内涵发展,更加专注于学生健康发展,正因如此,学校办学更加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更加遵循教育规律。基于这些,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整体教育质量取得长足进步。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落地以来,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普及义务教育到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创造了世界教育发展史上的奇迹。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充分保障教育投入,我们相信中国教育将取得更大成就。(方华)
(作者系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学院科研室主任)
《中国教育报》2019年09月25日第2版
责任编辑:朱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