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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被救之后,法律还有话说
发布时间:2017-10-13 14:46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叶 泉

  社会公益组织与警方紧密合作,4小时成功救援被困崂山的“驴友”,这无疑是一个感人的故事,但是在感动之后,这名“驴友”可能还要面对法律。

  这绝非夸大之辞,目前已有实例出现。10月5日,3名违规穿越卧龙自然保护区的游客被困,当地出动两支救援队伍将人救出。据媒体报道,3名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的“驴友”每人被罚款5000元,同时承担此次救援行动所产生的费用42506.10元。

  国庆中秋双节喜相逢,可在这喜庆的气氛中各地“驴友”的求救之声却此起彼伏。10月3日,一名游客在游览丽江玉水寨时,独自从景区外围登山,随后被困玉龙雪山,40余名民警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被困者。10月6日,5名“驴友”在穿越秦岭时迷路,30名救援人员耗时15小时成功救出5人。10月6日,一名驴友进入井冈山待开发景区后失足坠谷,民警、村民以及医护人员历经5小时将其抬下山。10月7日,3名“驴友”打赌爬山比赛,远离正常路线,随后被困张家口天皇山悬崖。

  众多“驴友”不顾劝阻一意孤行,冒险闯旅游禁区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救援。很多网友认为纳税人的钱不能为违法违规行为埋单,救援的费用应该由“驴友”自己承担。

  必须承认,网友的说法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从法律上讲,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有获得救助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履行救助义务,这种权利与公民是否违法违规无关。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是驴友求救,都会得到当地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积极响应,救人永远是第一位的。

  但同时,我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法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根据这部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而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的基本精神也在各地的法规中得以体现。比如《安徽省旅游条例》就规定,“对于擅闯‘禁区’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要承担救援费用”。

  所以,无论是根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地方性法规,“驴友”违法违规擅闯旅游禁区,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是像一些人认为的那么轻松,只要说一句“谢谢”就行了。

  针对“驴友”被困事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媒体的事后报道,在凸现紧急救援惊心动魄和全情投入的感人场面的同时,也别忘了最后加上一句,“驴友”将为他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句话虽然有些冷酷,但从警示作用上来讲是非常有必要的。任何时候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当的,只有人们都知道自己不但有权利获得救助,同时也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时候,才会更珍惜权利,并从中体会到法律的真谛。

 


责任编辑:刘沛林 吴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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