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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考验法官综合能力
发布时间:2017-06-27 14:31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刘 勋

  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趋势不会改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法官能力建设的永恒目标,而心证公开就是让司法公开向深度迈进。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早在2015年年初,便大胆尝试和探索改革庭审方式,率先在民事审判中推出庭前会议制度。今年年初,又推出庭前会议制度升级版——推行法官心证公开,将其延伸至庭审的最后言词辩论,司法公开从形式上公开向实质上公开深度迈进(6月26日《法制日报》)。

  在案件没有正式裁判之前,法官内心对案件到底有着怎样的看法,一般都会令当事人忐忑不安。法官对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导致双方当事人都在猜测,甚至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法官的想法。这不仅是人情案产生的根源之一,还会给法官办案带来困扰。因为法官向单方当事人透露想法,对其他当事人就有着形式上的不公甚至由此导致实质性的不公。如果被相关当事人掌握法官单方透露想法的证据,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性自然会被质疑,将给司法工作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既可能有心理上的纠结,也可能出于制度的欠缺,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心证公开考验法官的综合能力。

  心证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阐明,使其知悉了解。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心证公开主要是心证结果的公开,即体现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新闻中提到的将心证公开提前至审前准备阶段的庭前会议环节,无疑是将相关理论付诸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心证公开与常见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等司法公开形式类似,都可能会让法官面临规范性等方面的恐慌。而法官的自由心证是法官个人综合能力的体现,心证公开既是司法公开的内核,更能体现法官的能力。相比较其他类型的司法公开,心证公开严格地考验着法官对复杂局面的管控能力、对法律条款的解读能力、对证据性质的研判能力。这三种能力也是法官能力的内核。

  沈阳中院专门制定的《心证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心证公开的三个目标,分别为:促进审理集中化,避免当事人暗中摸索、揣测法官的审理方向,或主张、提出无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审判重复和散漫化;保障充分辩论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修正、调整内心的认识和判断,避免发生误判。另外上述《规程》还指出如果直接公开心证,可能产生法官先入为主误会或引发激烈对抗时,应采用迂回、婉转方式发问。综合这些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心证公开非常考验法官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对公开过程的管控能力。法官的每句话甚至表情语气都会触动当事人的敏感神经,如果出现有歧义、有倾向的信息,容易引发意外的状况。这就要求法官要字斟句酌、小心谨慎、随机应变,同时要求法官能够准确解读法律条款,正确高效地研判证据。

  心证公开的确能够提升司法的透明度,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值得继续探索、大胆尝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的趋势不会改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法官能力建设的永恒目标,而心证公开就是让司法公开向深度迈进,要求法官队伍建设继续朝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迈进,持续不断地提升综合能力。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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