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在现代化的司法架构中,法治的实现既要关注到宏观制度的架构,同时也要关注到具体运作中司法行为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
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物证的合法性存疑;作案工具去向不明,未见尸检报告,全案证据链没有完全闭合;是否核准追诉分歧意见较大……面对24年前一起凶杀“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三次补查和周密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周涛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被告人周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当年因技术条件和侦查能力受限,此案未被侦破。2014年,公安机关通过DNA数据库和指纹库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从2015年报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但因证据存在瑕疵发生分歧,到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受理后三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在个案正义伸张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对证明标准的严格恪守。与以往冤假错案中透射出的“命案必破”“疑罪从轻”相比,对这起案件的追诉虽然“姗姗来迟”,但是保证了办案质量、避免了错案发生、彰显了司法理性。整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所呈现出的职业化水准,体现出“精密司法”的逻辑,在个案中释放出强大的公正价值。
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法律的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在日本刑事司法领域,早有“精密司法”之说,旨在用周密的侦查、慎重的起诉及法庭细致入微的审理,去成就极高的有罪率。其实,精密司法并非哪个国家的专利,它更是现代人类制度文明的体现。如同工人生产科技产品需要精密操作一样,现代司法要办出高质量的案件,也必须通过精密化的操作。一般来说,司法的精密程度不仅体现在司法结构的合理、均衡上,更蕴含在衔接紧凑、和谐无缝的司法程序中,藏纳于统一、规范、严谨的司法行为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任何证据收集的纰漏或瑕疵、任何程序遵守的放松或忽略,都可能带来对整个事实判断的错误,影响办案的质量甚至酿成错案。
在构筑起司法制度大厦以后,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体现在具体的个案当中,而个案正义的实现程度又往往取决于司法行为的“细枝末节”。但是在现代社会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司法很容易因为日复一日的“诉累”而变得单调乏味,对其精密化的追求就很容易在流水线般的日常工作中慢慢被忽略。部分司法人员习惯于生硬地援引证据规则,演绎着司法的机械和懒惰。在现存的司法结构及司法运行中,正是大量的程序漏洞和操作不精细造就了刑事司法领域的冤案,办案者行为上的些许“得过且过”,就可能会结出不公正的“恶果”。例如佘祥林“杀妻”冤案,直接形成于没做DNA鉴定就认定受害者、证据不足便采取强制措施、法医鉴定有误等一系列不当的细节之中。由此推及,司法如何行致“精密”,应当是司法机关追求个案正义、提升司法品质而需要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件质量过硬的产品,取决于每一个工艺流程的尽善尽美。在系统上,司法程序的公正价值是“看得见”的,它体现于一个个衔接紧密的细节链条当中。无数个科学合理的细节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正当程序,任何一个细节失当都可能造成整个程序体现和保障公正价值的断档。在“精密司法”的控制下,日本的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获得有罪判决的比例可以达到99%。正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精密程序,检察官才能降低错误起诉的几率。司法人员对程序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精益求精,才能最终实现“细节决定公正”。可以说,无论是对于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办案行为的精细化程度决定了案件的“公正度”。
总之,在现代化的司法架构中,法治的实现既要关注到宏观制度的架构,同时也要关注到具体运作中司法行为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宏观制度的架构关系到普遍正义的实现,而司法行为的精密化更关系到个案正义的实现。冤假错案的“魔鬼”藏在细节里,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希翼也藏在细节里。因此,追求司法行为的精细化是现代司法的内在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