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锐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包括拟对可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作出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是警察的神圣职责,为了保障警察能够有履职能力,法律赋予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现行《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遗憾的是,对于武器使用,《警察法》仅仅做出了以上原则性规定,目前对于武器使用与管理,更多地依靠着公安机关的自设规定,虽然相关规定不少也具备法律性质,同时,也在执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一方面为公安机关自我制定并通过,常被外界质疑为警方自我授权、权力膨胀;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律位阶过低,公信力不强的问题。
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例,其规定了十五种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可是,这些情形概括性不强,指向着各类具体的犯罪,不仅略显拖沓,难为人们所牢记,更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本次《警察法》修订草案,在原文照搬《条例》对于警察不得使用、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的基础上,仅规定了五种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虽然从数量上看似少了十种,但这五种情形较之前更具概括性,包括了打击犯罪、控制危险分子、保护群众、特殊保护对象与警察自身等多重方面。我们有理由相信草案稿通过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边界、防止警察滥用武器的作用。
事实上,对于警察而言,依法使用武器不仅是权力,更是法定义务,尤其是在暴恐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在各地不时发生的背景下,社会安定、群众安居更加需要警察敢于使用武器、有能力合理使用武器。而另一方面,近年来,警员不当使用武器事件也并不少见,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自由与安全,更极大地影响到群众对警察群体,乃至整个公权力的信任。
这从侧面也凸显出相关立法存在着强烈现实需要。更须指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警察使用武器在客观上将涉及执法对象的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比一般的“限制人身自由”性质更为严重,更须慎重对待。目前,警方主要依“规”使用武器的立法现状,显然与《立法法》的精神与规定存在一些差距。
然而,《警察法》存在着立法定位、篇幅等限制因素,难以对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出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警察法》草案本次界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边界只是规范警察用好武器的第一步。更深入而言,还须在吸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一系列低位阶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合理性的基础上,对警察如何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更为全面、细致、科学的专门立法。
相关立法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使用主体的管理制度,对使用主体的资格审查、能力培训、心理维护、隐患排查等方面做出规定。二是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保养制度及申报、批准流程。三是进一步明确使用条件,虽然本次草案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但未对情形的紧迫程度等问题做出细化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以实现“禁止过度暴力”。四是对使用程序进行规定,明确使用时应按照什么步骤和方法,注意哪些事项,以实现“最小伤害”。五是规定事后审查程序与标准,由专门机构对使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信息的公开性。
实际上,完善的警察使用武器制度,不仅可以使群众能够更为远离滥用的警权,对于警察而言,这也莫不是依法执法的护身符,亟待早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