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锐园
11月15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执行之前,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
贾敬龙案就此尘埃落定。
尽管在死刑执行前多名法学家发声呼吁“刀下留人”,多篇文章强调贾敬龙“罪不至死”,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用看似冰冷实则无可厚非的答案告诉我们: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贾敬龙使用自制的枪支在公开场合杀了人,而且是蓄谋已久,并且作案时间发生在春节期间。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在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中,就案件事实真相、罪该处死、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回顾之前的争论,贾敬龙自首与否实际上并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从法律规定来看,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自首行为没有免死的当然性和必然性。依据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来看,不存在我们所想象的“欺压、强拆”的情形。此外,从权利救济方式来讲,暴力性、报复性的“维权”是法律决不允许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所以,核准并执行死刑,在实体层面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喧嚣的民意之中,法院能够实现冷静、理性的裁判,是本案判决值得肯定之处。贾敬龙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势必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一定的压力。审视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关法院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坚持了统一的法律标准,没有被舆论左右,保持了法院应有的中立性,这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体现。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贾敬龙一案,最高法对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最大程度上还原了案件真相,在案件事实方面享有专属的认定权。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所有的行为需要向审判活动看齐,为此,树立审判的权威、尊重法院的判决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汹涌的民意所左右,本案中,法院坚持了独立审判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回顾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各级法院尊重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了相关证据,作出了及时、准确的判定,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不存在瑕疵,可以说,是一份经得起现实考量和历史考验的判决。现代社会运行规则下,我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行事,任何人触犯法律,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尊重法治,信仰法律,是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必然要求。所以,对于贾敬龙案,我们需要用法治思维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