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志峰
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且数额较大,信息将被公开。人社部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6类行为将向社会公布。该《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9月13日《新京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其遵章守法,不敢越雷池半步。同时,还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欠薪单位被拎出来曝光“示众”,等于是将其失信行为公诸于众。今后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就能尽量避开这些欠薪单位;其他单位在业务合作中,也能对合作对象的实力和诚信度做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估。
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然频发的今天,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无疑是及时的、必须的。但细看一下相关规定,却觉得当中有些措辞似乎值得商榷。比如,“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向社会公布,“数额较大”可以理解,因为数额大小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分数额大小,一律公布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相关信息过多、过滥,反倒冲淡了公开制度的威力和严肃性。而在拖欠报酬前加上“无故”两字,却未免显得多余——拖欠报酬就是拖欠报酬,就是劳动违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该拖欠劳动者报酬,都应该一视同仁,进行处罚和曝光。
或许,确有单位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欠薪,但毫无疑问,这也是单位自身问题造成的,不该因此便享有某些“豁免权”。并且,有了“无故”,就等于是留下了可供变通的渠道,甚至是可钻的漏洞,某些“精明”的欠薪单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为自己开脱,以此逃避被公开曝光的处罚。另外,到底什么是“无故”、什么是“有故”,标准也不好界定,留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不小心还可能带来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风险。
这并非故意抠字眼、找毛病,鸡蛋里头挑骨头。现实一再教育我们,只有不惮以最大的警惕去揣测资方,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要天真地以为,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很自觉、很有道德,不会去钻漏洞,因为某些企业和用人单位绝对有这样的能力和“需求”。因此,既然要解决欠薪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不要设“无故”之类的条条框框。曝光欠薪能否去掉“无故”限制?不讲任何理由,一个人都不能欠,一分钱都不许欠,这才是执法决心和力度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