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汉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花费现金42万余元,先后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索赔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就在法院就此索赔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遭到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日前,警方已对该案发出了立案告知书。(11月6日《扬子晚报》)
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一款罪名,构成该罪须有“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了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购买42万余元的问题冻肉后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在司法未作判决前不能妄加揣测,也不能先入为主进行舆论审判,但该案本身的多重疑点,都需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才能厘清其中的是与非,给公众一个明白交代。
在法理上,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如果行为人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本案中,按照柯先生的自述,自己在购买有问题的冻肉后,只是起诉5家商户要求十倍赔偿,并未私下与任何商户见面交涉。如果属实,这种行为是很难与敲诈勒索画等号的。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柯先生知假买假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似乎证据不足。
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最为显著的一贯做法。虽然这种逐利行为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而饱受诟病,但法律并未对此予以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售卖假的食品药品行为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规定,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予以支持。在这种角度上,本案柯先生买问题冻肉主张十倍赔偿于法有据,即使柯先生真如商家举报的那样,曾在电话中表示如不赔偿就向食药监部门举报,也属于通过合法的路径解决问题,构不成犯罪。警方对此应拿出确凿的证据,不能仅凭商家举报就对其立案侦查。
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柯先生的职业打假行为,虽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没有关联。同时,柯先生买问题冻肉后再向法院起诉索赔,也只是在走法定程序,商家实质意义上的利益损失还尚不可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实柯先生的行为系非法,且不能证明这种行为与商家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就不应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
现实中,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对这种变打假为“假打”涉嫌犯罪的行为,警方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进行立案侦查,是职责所系,但前提是打假人的行为应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就上述案件而言,目前还有太多的疑点需要被正视和解答,才能解公众之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