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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金台锐评: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19-10-17 11:3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

    

  一段时间内,时有报道,高空抛物坠物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多起因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引发人们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予以回应。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发生,究其原因往往在于少数人公德意识淡漠,随手丢弃物品所致。然而,高空坠物抛物不仅事关社会公德,更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而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禁止性规定,强调了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依法禁止的坚决态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整治高空抛物坠物,必须依法运用法律的追责惩戒机制,通过司法判例向社会各界进行警示和教育。今年3月,广州一男子因曾从8楼随意扔下煤气罐、铁锤等物品,被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今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一名男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4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不文明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块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因此,除了司法事后追责惩戒机制,事前预防机制同样值得重视。例如,一些小区通过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措施,有效防范了高空抛物坠物现象的发生。

  说到底,治理高空抛物坠物,还需要社会各界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法,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个公民都要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危害的宣传引导,提升人们的安全认识水平。只有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共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 人民日报 》( 2019年10月17日 13 版)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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