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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
发布时间:2021-02-03 10:26 | 来源:学习时报


法典编纂是指对一国法律进行分科编制而形成一套系统法制的立法活动。它或者表现为将既有法令进行整理编辑而形成系统法典的形态,或者表现为将新设法令归类编纂而形成系统法典的形态。法典编纂的目的不仅在于使法律明确,以便于适用,更是“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集中体现。我国自古就有着深厚的成文法传统,法典编纂更是源远流长。

我国法典编纂的历史源流

我国的成文法发展很早,虽然很多并未流传下来,但据各种经籍典志的记载,虞夏之际,即已萌芽。而法典编纂,至迟到春秋战国,已经蔚为潮流。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魏文侯时李悝制定的《法经》。该法典共分“盗”“贼”“囚”“捕”“杂”“具”6篇,前2篇突出法典打击的重点,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中间2篇规定了一系列抓捕和审理盗贼的程序;“杂”篇将无法归类于“盗贼”但又迫切需要处理的其他犯罪统摄为1篇;最后1篇则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和加减幅度等问题,类似于今天刑法典的总则。《法经》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典特别是刑法典的雏形。当然,李悝并不是个人凭空创造了这部法典,史载“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说明《法经》的编纂是建立在各国既有法令的基础上。从中也可见当时成文法之盛。

自商鞅改造《法经》而成六律之后,继汉代《九章律》,至曹魏《新律》,两晋《泰始律》,再到南北朝诸律,都基本沿袭了这样一套法典编纂传统,但在内容和体例上,均有很大的发展。至《唐律疏议》问世,传统法典编纂达到了一个巅峰状态。《唐律疏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0条,成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标杆。宋元几乎全盘继承,至明清,虽然体例上除“名例”外,按照“吏”“户”“礼”“兵”“刑”“工”6部划分篇目,但是主要内容还是基本来自于《唐律疏议》诸篇。唐、宋、明、清各朝的法典,相对于《法经》这样侧重于刑事的法典,其进步之处主要在于:首先,法典的内容大大扩充,尽管“盗贼”依然是刑事打击的重点,但是有更多调整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如“户婚”“斗讼”诸篇入律,这使得法典的“民本”色彩大大加深。其次,法典虽以刑律为主,但越来越具备“诸法合体”的色彩,尤其是至明清,更是在分篇上就体现“六事”俱备的综合性法典的意味。再次,法典逻辑更为严密,更便于适用。例如,明清律将每一条律文都冠以名称,即“律目”,这与此前法典以“诸”这一发语词作为区分每一律条的标记不同,明清律典各条更让人一目了然。这些都体现了随着时代的发展,说明我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除了以上主要作为刑法典而存在的历代“正律”的编纂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类型的法典编纂,那就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编纂。自《唐六典》启其端,经明会典,再到清代五朝会典及各部院则例,不仅表现了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发展,更是古人“有典有则”“有伦有序”治理策略的彰显。

古代法典编纂的重心和程序

对一部法典而言,法律的内容和法律表现形式同样重要。从我国古代法典编纂来看,古人也很注重兼顾二者。

先就实质来看,古代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打击犯罪的本意在于维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各朝法典不断呈现出“诸法合体”“礼刑合一”的色彩,突出了法律从“重刑主义”到“明刑弼教”的演变脉络。因此,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重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如五服制度、婚丧仪节等大量儒家礼教内容被编入法典,正说明了这一特点。再就形式来看,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慎之又慎,要求法典简明扼要,对于法律的文字表达,几乎到了苛求的地步。对此他是这样解释的,“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法典编纂要使得法律条文系统化、清晰化,使人明白易知。此外,古代治理之道注重“严以治吏,宽以治民”,法典编纂主要是为了杜绝奸吏,综合性的法典如此,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会典和则例更是如此。古代重视编纂整肃吏治的官制官规类的会典和则例,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至于法典编纂的程序,古代虽然缺乏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但法典编纂也绝不是随意的事情。通常法律的编纂,是皇帝和大臣集思广益,反复斟酌的结果。唐律自武德肇始、贞观定律、永徽制疏、开元刊辑,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尤其是律疏,更是辅政的长孙无忌与李勣等,联合了最负盛名与学识的儒臣19人,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最终编纂而成,从而使得唐律“一准乎礼”,构成了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大明律》的纂定,同样是集思广益的结果,甚至为了制定该法典,朱元璋还“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法典编纂还建立在对此前优秀立法成果的研究和借鉴吸收之上。至于律文的纂定,则一般是开编纂馆、设议律官最终定诸条。至清乾隆之后,律文不再修改,则条例的制定,专在刑部之下设律例馆负责修订,原则上“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至此完成了古代法典编纂机构的专门化设置。律例馆将朝廷发来的修律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拟定条款,上奏朝廷,再增入法典。其间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反复磋商的结果。可见,古代法典编纂,同样有细致而严谨的程序。

法典编纂对于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意义

法典编纂,其意义固然在于从形式上便于使用者明白掌握,服务于司法所需,但除此之外,对于整个国家治理,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一方面,治平守成方面的需要。法律是治平之要具。历史上诸多王朝都会郑重其事地制定自己的法典,而不仅仅是以命令代法律。通过法律这一稳妥的治理方式,能够恢复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治安,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有相通之处。另一方面,治政备忘方面的意义。我国古代进行法典编纂,有时会将前朝甚至古代的法律条款载入,比如《唐六典》和明清会典即是如此。这是因为不仅将法典视为司法行政的法律渊源,还将之视为治国理政的宝库。因此,法典中保留了许多前人的嘉言懿行和制度方略,给目前的治国理政提供智慧的源泉。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内容在明确性、可操作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但从治国理政的眼光来看,把法典编纂和国家治理紧密结合,这其中也不乏可取之处。

 



责任编辑:桑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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