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月11日消息,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证监会表示,《规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申请主体、申请受理、申请期限、申请金额等方面内容。
关于申请主体方面,《规定》明确,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受理、申请期限、申请金额方面,一是明确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所需申请材料,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补正要求。二是明确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三是明确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规定》是对相关法律的细化落实,在证券法修订之后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新证券法施行后,行政违法罚款数额大幅度提高,但该类行为对应的上市公司等被索赔主体清偿能力又较差。证监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这一细化规定,对于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退库后的继续缴纳与收缴方面,违法行为人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实际效果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没有落实,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缴纳相关罚没款,将不利于发挥行政追责的震慑作用,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规定》明确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当继续履行收缴职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通过退库使投资者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是提高投资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规定》也将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