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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新规出台 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23 09:50 | 来源:中国证券报


  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迎来新规,证监会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为吸引境外专业人才,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日分别出台政策,明确了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和有关实施安排。

 

  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管理办法》在整合现有规则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全链条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相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监管安排:一是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二是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三是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完善经营机构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强化声誉约束。此外,《管理办法》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经营机构董监高任职条件。一是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二是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三是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授权行业协会负责相关工作。配合《管理办法》的发布,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研究推进在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七地试点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执业登记特别程序,相关安排与《管理办法》同日发布实施,待经验成熟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

  四是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同时,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解决近年来监管实践中罚则不够用的问题。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管理办法》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六是合理安排新旧衔接,简化监管规则体系。《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从规则体系上看,《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实现证监会人员管理规则层面的“四合一”。与之配套,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将废止近30项自律管理规范,形成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章为主体,两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三级规范体系。与原规则体系相比大大“瘦身”,更为简明清晰。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便利境外专业人才境内从业

  为进一步促进境外专业人才从业便利,吸引境外专业人才,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和有关实施安排同日出炉。

  在总结前期北京试点经验基础上,证券业协会18日发布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向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推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根据通知,具有上述6省市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通知》明确,专业人才参加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达到基本要求,无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知识测试。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此外,为便利专业人才参加测试,协会将推出中英双语法律法规测试及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同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在北京、上海、海南、重庆及杭州、广州、深圳从业的有关实施安排。据《公告》,经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基金从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后,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两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协会此前已推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证券基金专业人才在境内申请注册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简化程序,此次进一步拓展了简化程序适用的人员范围,后续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区从业的有关政策安排,优化专业人才要素供给,服务证券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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