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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 新开源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2-01-12 09:24 | 来源:证券日报


  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新开源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1月5日晚间,新开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公司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6月份,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晨旭达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27475.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份本息均归还完毕。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未及时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重要事项。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博爱新开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3.76%股权过程中,未披露公司及股东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独立性不足、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程序不到位;关联方识别、子公司管控、对外投资管理、印章管理等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河南监管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新开源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方华生和王坚强、时任总经理王东虎、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军政和王实刚、董事会秘书邢小亮、财务总监刘爱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因此,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应当履行严格的内部审议程序,否则将是对中小股东表决权和知情权的侵犯。更关键的是,‘台面’之下的关联交易,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存在很大疑问,监管部门应对交易的公允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属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的或者披露内容不实的,已涉嫌构成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后,向上市公司及其他负直接责任的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新开源对此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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