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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06-08 09:27 | 来源:证券日报


  6月4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方案》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等,自《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等,涉及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合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并不断深入。此次对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了证券服务机构申请相关事项的流程,对于证明文件,机构只要“自证清白”即可,可以大幅提高相关事项的申请(或审核)效率。

  “这是证监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有助于金融中介机构相关行政证明事宜的便利化。这些举措优化了营商环境,将提升运营效率。”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另外,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证监会还建立了‘负面清单’,只有信用记录好的企业,才可以走‘绿色通道’。”张雷表示,监管层简化了行政证明的程序,但是相应的也会加大事后监管力度。

  证监会表示,将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改进优化服务,强化信用监管,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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