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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监督和治理关注度高
发布时间:2021-03-24 11:24 | 来源:证券日报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内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评为A?”“投资者如何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什么系统参与网络投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

  这是在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举办的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中,投资者在线提出的部分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当前投资者对参与上市公司监督和治理表达出更多的热情。

 

  对此,深交所等主办方从问题适用规则名称、条款内容到实际操作一一详细作答。

  比如,关于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答复显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七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分别是: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再比如,有投资者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答复显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除了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本次网上咨询活动咨询内容还涉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及交易、基金申赎、股票期权、网络投票、账户管理等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者服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权方式等方方面面,共收到投资者提问367条,深交所及相关单位认真回复问题367条,在线答复率100%。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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