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江海证券青岛分公司收警示函 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手续
发布时间:2020-07-14 09:0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或公司,002484)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分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4月16日发生变更,但未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公司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表明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江海证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海证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67.67亿人民币,赵洪波现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0%。江海证券青岛分公司现负责人为刘亚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4月16日发生变更,但未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公司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表明你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有关机构监管法规和相关规范性要求,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切实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张彤
最新文章
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央行回应市场关切 资管新规过渡期… A股后浪来了,带着与父辈迥异的炒… 中证协明确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申购… 铂力特:上半年预亏977.47万元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创业板注册制迎IPO第一审 “三创四…
推荐文章
港口货物吞吐量连续3个月正增长 朝鲜《劳动新闻》—— 朝中友好关… 海南航空北京基地全力开展夏季航班… 鄱阳湖湖口站接近保证水位 国家防… 水利部进一步加强长江太湖流域洪水… 超1.8万亿元贷款本息实施延期 全国农村集体家底基本摸清 新疆温宿县发展生态文化旅游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