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股通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与沪股通标的偏重大型蓝筹股相比,深股通标的展现了深交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特色。
深港通每日额度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
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唐家成在北京共同签署《联合公告》,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这标志着深港通实施准备工作正式启动。
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根据公告,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主要有五方面要点:一是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二是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三是投资范围限于两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协商确定的股票。四是对跨境投资实行每日额度管理,并进行实时监控。两地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五是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沪港通总额度取消
张晓军说,按照“防范风险、各方认可”的原则,经各方沟通一致,深港通投资标的按照一定股票市值筛选后确定。
深股通的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与沪股通标的偏重大型蓝筹股相比,深股通标的充分展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市场特色。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范围是在现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基础上,新增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选取其中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股票),以及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根据公告,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额度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沪港通总额度取消,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
张晓军说,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即均为105亿元人民币,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未来有望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
公告表示,为了便利和满足两地投资者管理对方股票市场价格风险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将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产品。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待深港通运行一段时间,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张晓军说,公募基金可以参与深港通业务,相关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的政策执行。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上述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范围涉及两地3个交易所和有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改造,需要较长准备时间。
深港通推出还需要4个月左右准备时间。张晓军表示,将按照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委,出台深港通业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二是组织两地交易所以及市场参与者,完善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三是与香港证监会就深港通下的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以及投资者保护等进行磋商,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投资者教育等相关监管合作安排等进行补充完善;四是推动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