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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紧箍咒”强化约束 引导私募资管回归本质
发布时间:2016-07-19 10:22 | 来源: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暂行规定》7月18日正式实施,各项监管标准普遍提高,未来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程度将得到明显改善。

  从受访机构的观点看,行业目前较为关注《暂行规定》对于结构化杠杆风险的控制。

  《暂行规定》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该要求相对于目前市场情况而言普遍中等偏低,新规对杠杆使用的明确限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或将对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格上理财首席研究员张彦表示。

  事实上,由于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暂行规定》对于存续期的结构化产品影响不大,但新发产品显然将受到影响。

  “例如,固收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且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这意味着,结构化债基的杠杆倍数只能在4.6倍,”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优先级资金成本高达5%的情况下,这一杠杆倍数很难赚到钱。”

  据悉,目前行业内的杠杆水平已经在平稳下降,与新的要求差别并不大,所以《暂行规定》的实施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机构对此已经有一定预期,加之市场并未出现趋势性行情,据我们了解,当下资管机构的杠杆水平并不是很高。”北京某家私募基金内部人士表示。

  此外,《暂行规定》对私募做投顾的准入门槛有严格要求,要求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条件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小私募来说,要有不少于3位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并不容易,因此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就无法做投顾了。”沪上某家新近成立的私募基金内部人士表示。

  在张彦看来,在准入方面对机构公司设置严格的第三方标准将使一些新成立或规模较小的机构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局面。

  “有些达不到要求的私募可能会为了绕开中基协的监管,而去找替代性的渠道,会通过信托渠道去发产品。”私募排排网研究人士表示。

再者,从募集角度,新规禁止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实行募集。不合规定的小机构或因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扩大销售渠道而受到处罚。

  事实上,目前的一万多家第三方机构中只有一百多家拥有独立销售资格,虽然独立销售资格并不是必须存在的,但是《暂行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按流程运作、使用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将会加大运营成本。在张彦看来,这也就意味着新规的实行将会清除很大一批销售渠道。但是对于市场化监管,《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长远利益来看是十分有利的。

  “整体上看,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引导机构在开展私募业务时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观察人士表示,“在此过程中,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度将得到明显改善。”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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