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7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今日表示,《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
胡祖才表示,《意见》对政策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着力规范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这个很明确,从7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以后符合要求的,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减损的政策是可以出台的。如果有此情况,相应部门要进行纠正。政策出台以后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18个“不得”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纠正,这是新的政策。
胡祖才强调,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这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还是要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对存量政策,《意见》提出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进行清理。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意见》对存量的清理提出来要科学审慎地推进,就是要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
胡祖才介绍,《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比如有市场壁垒的、限制商品流动的、某个地区对地区之外的商品有限制性条件的,这些就要尽快清理,要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这是有历史背景的。比如一个地方对某个项目给予优惠政策,但是他们之间已经签了协议,这个协议不能简单废止,《意见》说得很清楚。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总的来讲,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的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建立公平审查制度,可以消除破坏竞争、减少效率、妨碍创新的各种政策壁垒,有利于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实际上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有利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力,所以无论是对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调结构,都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的。”胡祖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