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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新增股份登记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05-24 10:22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持续迅猛发展,相关市场主体迫切需要了解新三板股份登记相关知识。为满足市场需要,中国结算专门设立了“新三板股份登记知识专栏”,向市场普及相关知识。本篇总结了新三板发行人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处理方案。发行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根据本知识问答中的提示进行处理。

  问: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时,股东的托管单元编码该如何填写?

  答:一般来讲,对于第一次登记的股东,其希望通过哪个券商交易股票,发行人就为其填写哪家券商的托管单元编码。但务必确保该股东已在此券商开立了资金账户,否则股东将无法查到股份并进行交易。对于老股东,发行人可直接将新增股份托管在其原有股份的托管单元上即可。在此请发行人特别注意,股东股份的托管单元编码并不一定都是主办券商的托管单元编码,因此请勿盲目将所有股东的股份均托管在主办券商的托管单元上。

  问:新股东开立证券账户,发行人办理验资及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时,该注意哪些与登记相关的问题?

  答:发行人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前,应及早督促尚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股东开立深圳证券市场A股证券账户。另外中国结算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时,将校验每位股东的证券账户信息、股转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明细表》和验资报告中股东名称、股东证件号码在上述三份资料中的一致性。因此,为保证登记业务的顺利办理,请发行人在督促股东开立证券账户、办理验资及向股转公司提交申请时对上述事项予以特别关注。

  问:发行人在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办理中,该如何确定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即T日)?

  答: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即T日)由发行人确定。发行人确定后,应于T-3日前(含T-3日)在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并于T-2日中午12:00前将已在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公告加盖公司公章后,上传至中国结算发行人在线业务平台。

  举例说明如下,如发行人拟将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定在周四,则发行人应当确保周一(含周一)前已在股转公司网站上进行了披露,并于周二中午12:00前将公告上传至中国结算发行人在线业务平台。以上日期均只包括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因节假日调休产生的周末工作日。

  问:发行人在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办理中,该如何填写股份性质?

  答:新增股份登记业务中涉及的股份性质有: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1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03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04高管锁定股。其中,01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03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04高管锁定股三类股份性质均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发行人在填写股份性质时请注意把握如下原则:如股东是自然人同时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持有的所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均为04高管锁定股;如股东是自然人但不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01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如股东是机构,则为03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问:发行人在新增股份登记业务办理中,如有做市商股东,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如新增股东中有做市商,发行人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前,应督促做市商股东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时,应将做市商股份托管在做市专用托管单元上,并确保股转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明细表》中是否是做市商一栏填写的是“是”。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出具的登记结果文件中将包括做市商证券持有信息,以供发行人在股转公司办理后续与做市相关的手续。请发行人特别注意,如未将做市股份登记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及做市专用托管单元上,将导致做市股份在公告的可转让日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后果严重。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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