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0号)显示,经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客户开户档案填写不完整,部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明细档案丢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反映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申万宏源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是由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000166.SZ)全资子公司。
2019年5月2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前员工廖列满作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工作人员,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操作的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廖列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廖列满应当在2019年6月6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019年6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对周乐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决定注销雅百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承揽人周乐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决定指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是雅百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周乐为项目协办人、承揽人。而周乐遭受此次处罚的缘由为,其在雅百特非公开发行项目现场核查过程中以伊斯兰堡公交车站照片冒充木尔坦项目现场核查照片,导致申万宏源出具的《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木尔坦地铁公交项目之专项核查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项目承揽人用照片编造虚假信息。
201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银罚字〔2019〕第17号、18号)显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决定对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对公司负责人处以9000元罚款。
2019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南银罚字〔2019〕年8号)显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三宗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单位处以人民币78万元罚款,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2.4万元罚款。
2019年12月27日,宁波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显示,当事人王志旺(执业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借用霍某辉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南京新百”(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600682.SH),累计买入11.71万股,成交金额294.34万元,累计卖出9.91万股,成交金额124.56万元,收到红利5436元。经计算,卖出亏损149.06万元,余股账面获利6313.52元,合计亏损148.42万元。宁波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志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合规人员;部分客户开户档案填写不完整,部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明细档案丢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反映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