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正财经”)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汇正财经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情况;二是部分员工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宣传。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汇正财经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有效核实部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情况;二是部分员工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宣传。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