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4月,付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认识一男子田某。田某称自己因为征信有问题无法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想用付某的征信为其购买,并声称自己有熟人,可在贷款机构后台直接删除付某的分期贷款记录,无需付某偿还任何贷款。
取得付某信任后,田某将付某带至手机店内,用付某的身份证和征信,通过网贷公司贷款7000余元购买一部手机。后手机一直由田某使用,但其迟迟不履行删除贷款记录的承诺。付某发觉受骗后,让田某按照当日贷款协议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但田某一直不还,并随后失联。经查,除了付某以外,田某还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时某、王某,并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该二人使用征信为其购置手机,后均未偿还贷款。
【说法】本案中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清除贷款记录能力的情况下,先后欺骗三名被害人为其分期购买三部手机,后均自行使用,在三名被害人多次催还贷款的情况下,并未对被害人的贷款进行偿还,且最后藏匿行踪,拒不偿还相关款项,造成三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万余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最终,田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田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个人征信记录被形象地称为信用社会的“个人经济身份证”,在办理信用卡、贷款购房购车甚至是租房、求职都可能会被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是否清晰、可靠。一旦个人征信记录出了问题,将对日常生活造成各种不良影响。因此,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保管好身份证等涉及个人信用的物品以及养成合理消费、按期还款的习惯,从而拥有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对每一个生活在信用社会的人都尤为重要。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07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