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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再放宽
发布时间:2019-09-05 09:30 | 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记者 董碧娟

  9月4日,备受企业关注的“留抵退税”又有了新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此次政策有何突破?企业会得到怎样的“红包”?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

  根据两部门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5项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今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今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新规体现了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便于让部分先进制造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李旭红分析说,新规增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的退税金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不需要再乘以60%,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研发及扩大再生产。

  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简称“39号”公告),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李旭红认为,相比之前规定,此次针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更便于执行、门槛更低。新政策中对于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的规定与“39号”公告基本相同,最大的差异在于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只要与今年3月31日相比新增期末留抵税额,即可以申请退还。

  “这与‘39号’公告中‘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相比明显放宽,便于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政策利好,也更加便于企业层面的执行。”李旭红说。

  另外,此次新政规定符合条件的现代制造业自今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他企业则最早在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才有资格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李旭红认为,这便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从而推动制造业更好发展。

  两部门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这些规定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大型企业而言,可以更加明确地知道退税的具体负责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对于退税流程的明确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可以理清各部门职责关系,切实提高退税效率,便于企业及时享受退税红利,减少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李旭红说。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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