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防范“忽悠式回购” 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9-08-29 09:02 | 来源:证券日报


“有的是说了不做,或者是方案本身就有问题,或者是没有做到位。”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以此总结此前出现的一些“忽悠式回购”的现象。他建议,未来可以从回购规则和信披规则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定制度,对不规范、不到位的行为采取包括公示在内的措施。

防范“忽悠式回购”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之一。证监会此前曾明确表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针对有公司控股股东等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后进行多次减持及迟迟不进行回购的现象,交易所曾对相关公司下发关注函,询问回购计划是否真实、是否利用回购信息炒作股价以配合控股股东、董监高减持。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有些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导致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加大,为了稳定股价、缓解股票质押风险,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来稳定股价,等待股价稳定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停止回购。“忽悠式回购”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正当理由停止回购,监管部门应该细化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回购理由、资金来源以及停止回购的理由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于停止回购,应该审查上市公司的说明理由是否充分,限制不合理的停止回购。同时也要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忽悠式回购”的成本,保护投资者权益。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回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一旦决定和公布回购计划后,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使计划“流产”以外,一般都要按计划来实施。他建议,可以更多的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投资者来进行约束。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对回购后股价出现持续拉升的公司进行持续的监控和问询,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以尽量减少回购对投资的误导。另一方面,应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股份回购时,具有充实的理由,并得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认可,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情况。

投资者如何规避相应风险?何南野认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应判断这个公司是不是一家质地优良的公司。如果质地优良,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回购,有可能是因为股价较低;如果质地较差,则要警惕存在“忽悠式回购”的风险。其次,应充分判断回购的理由,了解回购的动机,尽量投资有真实回购需求的公司,如公司准备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公司准备将回购的股份用于未来可转债的转股等。(见习记者宓迪)



责任编辑:张彤
最新文章
中国城商联成立商旅文产业发展工作… 发改委:1—10月居民消费价格同比… 发改委:正抓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 前9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发改委:三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国内消… 前10月6217.8亿 对外投资合作稳中… 发改委:提高PPP项目科学性 为PPP… 国资委要求央企全力以赴稳增长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