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用户上网时要多个心眼
发布时间:2019-08-14 11:49 | 来源:经济日报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带来了便利,但也引发了新的风险,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网民们的“心病”。

  微博莫名关注了一堆陌生营销账号,QQ不知怎么就被加进陌生群组,接到能直呼其名的营销电话……这时就得小心了,你的账户很可能已被“黑灰产”团伙操控了。

  中消协和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个人信息保护缺失”高居“维权舆情热点排行榜”第二位。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目前很多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众企业,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已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灾区,这些企业的部分人员已经因非法提供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判刑。

  据介绍,我国刑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提供前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情况,均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数额达到标准的10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胡永平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表示,个人信息保护要处理好四类关系:一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消费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三是经营者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四是平台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他提出,未来对个人信息保护,可以更多地强调平台的信托责任或者算法责任,这样可以兼具民事责任和商事责任的特征,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好地保护。

  专家建议,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要“长点心”,不仅要有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要充分利用有公信力的企业提供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尽量不登录没有安全保障的网页。若个人信息遭泄露,要迅速更换相关密码,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或遭受损失时应及时报警。而拥有大量用户信息的企业更要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出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发生。(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桑妮
最新文章
中国城商联成立商旅文产业发展工作… 发改委:1—10月居民消费价格同比… 发改委:正抓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 前9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发改委:三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国内消… 前10月6217.8亿 对外投资合作稳中… 发改委:提高PPP项目科学性 为PPP… 国资委要求央企全力以赴稳增长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