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彩虹股份收到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12月17日晚间,彩虹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减值损失。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而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份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9月份、2020年7月份,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价购买了彩虹光电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购房款80万元以上,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彩虹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忠国、时任总经理李淼、时任董秘龙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这是监管部门通过强监管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体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该以此为戒,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披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窦方旭称。
彩虹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并且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上市公司责任,让所有投资者基于公平透明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窦方旭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加强自身治理,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