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家上市公司因为股权激励计划收到关注函。11月19日,深交所对美亚光电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解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今年以来,有多家上市公司因为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授予价格合理性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有的公司被直接询问是否有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一项利于公司、股东、员工多方利益的机制,但实践中也发现,有的股权激励变了味,成为少数人实施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了上市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值得警惕。
股权激励本是一种优化激励机制效应的制度安排。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减少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
目前,在世界500强企业中,80%的企业采取了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近年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长。2016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中国有了专门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翻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之一就是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但是,近年来,在多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屡次因为同一个问题被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这个问题就是业绩考核指标“门槛低”。
以美亚光电的股权激励计划为例,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以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目标为2021年、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公司已经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7322.3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15%。在2021前三季度营收同比增长31%的情况下,仍将2021年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在20%。对此,深交所要求美亚光电进一步评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绩效考核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如果业绩目标是应该完成的“分内之事”,那么,股权激励的目的何在?如何对管理层和员工实施有效激励?如何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这样的股权激励不仅将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风险。
笔者认为,变了味的股权激励不仅无益于公司发展、会受到监管关注,更会被中小投资者用脚投票,可以说,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而起到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