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603195.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21]4号),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被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
根据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决定书中表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捌拾壹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牛集团表示,上述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 2.9481亿元,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