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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信披违规遭责令改正 董事长等4名高管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1-01-06 09:5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昨日晚间,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603799 华友钴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10号)、《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1号),公司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友钴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友钴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行为共四项,如下:

 

  一、华友钴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华友钴业将2019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2020年费用,导致2019年少确认费用293.88万元。

  三、华友钴业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年度发生10笔,2020年1-6月发生4笔,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年4月9日,华友钴业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2259.61万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华友钴业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华友钴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友钴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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