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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ST宏图增持计划0完成 三胞与袁亚非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0-09-18 09:0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于9月1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0号)显示,经查,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及当事人袁亚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三胞集团及袁亚非作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600682.SH)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股票名称“*ST宏图”,600122.SH)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18年2月3日、6月25日通过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发布公告,披露拟自当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的股份,后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该延期事项未经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5月25日、6月22日分别通过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发布公告,因未筹集到相应的增持资金,仍未实施上述增持计划,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该终止事项亦未经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局决定对三胞集团及袁亚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胞集团成立于1995年4月28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当事人袁亚非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持股比例97.50%。

  南京新百成立于1991年5月14日,注册资本13.46亿元,于1993年10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翟凌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4亿股,持股比例35.99%。

  宏图高科成立于1998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1.58亿元,于1998年4月20日在上交所挂牌,廖帆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截至2020年6月30日,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8亿股,持股比例21.45%。

  宏图高科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拟自2018年2月3日起的6个月内,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拟增持资金为不少于5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6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30%。

  宏图高科于2019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显示,目前,三胞集团流动性紧张,持有的主要资产大部分已被相关债权人进行冻结,为尽力争取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一直在积极与各债权人进行协商与沟通,争取早日恢复公司的流动性,并将调配资金优先考虑增持计划。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筹集到相应的增持资金,因此,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南京新百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计划从2018年6月25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拟增持资金为不低于4亿元,增持价格不高于35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3.68亿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3.10%。

  南京新百于2019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显示,三胞集团因流动性紧张,持有的主要资产大部分已被相关债权人进行冻结,为尽力争取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一直在积极与各债权人进行协商与沟通,争取早日恢复公司的流动性,并将调配资金优先考虑增持计划。但截至目前,三胞集团尚未筹集到相应的增持资金,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袁亚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80号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袁亚非: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作为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18年2月3日、6月25日通过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发布公告,披露拟自当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的股份,后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该延期事项未经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5月25日、6月22日分别通过宏图高科和南京新百发布公告,因未筹集到相应的增持资金,仍未实施上述增持计划,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完成率为0,该终止事项亦未经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11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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