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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股东王欢玲违规收警示函 减持100万股未先信披
发布时间:2020-08-17 11:0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11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号)显示,经查,王欢玲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昌达”,300278.SZ)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王欢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王欢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78)在工业自动化领域为全球客户提供完整的工业4.0解决方案。集团现拥有两大核心品牌:德梅柯(DEMC)和迪迈威(DMW),在全球拥有23家下属公司,超过4000名员工,覆盖五大业务板块:工业4.0、机器人集成自动化、输送/物流仓储自动化、航空航天装备、动力总成产品。

  截至2020年6月10日,王欢玲持有华昌达6.7%股份,为第三大股东。7月27日,华昌达公告称,王欢玲计划以3.7元/股均价减持468.83万股,减持比例0.7851%。减持完成后,王欢玲持股5.70%。7月28日,华昌达公告称,于7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万股,其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累计减持股数占减持计划总数50.0834%),且其累计持股变动比例已超过公司总股本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王欢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欢玲:

  经查,你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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