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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董秘吃警示函 公司诉讼案未及时信披
发布时间:2020-02-12 11:23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2月1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 证券代码:300073)董事会秘书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曲晓力作为当升科技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曲晓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曲晓力)

   关于对曲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曲晓力:

  你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公司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向前的诉讼。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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