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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16 10:36 | 来源:西宁市政府网站


 8月14日,记者从市海绵办获悉,《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于日前实行,实行有效期为两年。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和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全面实现“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的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青藏高原半干旱海绵城市建设新路,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西宁可持续发展,努力将西宁市建设成为“三江溯源上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西宁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该规定中强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以下简称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在建、改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广场、室外停车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整治等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西宁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和《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理念及设计要求;同时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海绵专项规划内容应纳入编制或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等规划中;城市(镇)控制性详规编制应明确制定控规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结合开发建设地块现状高程分析、雨水径流分析,单独编制用地海绵设施布局图、汇水分区布置图、海绵设施流程图,明确雨水收集及利用工程措施;要遵循海绵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海绵城市能很好地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结合起来,在保证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安全的条件下,很大程度上实现雨水在城市市区的积存、渗透和净化,有利于雨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生态环境平衡。



责任编辑:吴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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