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新一轮试点涉及的法规、规章已调整到位。根据国务院批复,新一轮试点中所明确的9条开放措施涵盖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五大领域。这些开放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0日,之后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再进行调整。新京报记者 陈琳
昨日,北京市举办落实国务院调法调规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进展情况发布会。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所明确的9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为相关开放措施落地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梅英在会上介绍,此次《批复》调规涉及《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部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涵盖五个领域。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条;卫生和社会工作1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条。
《批复》要求,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 追访
出境游外资社正受理第3家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北京市已经批复两家合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目前正在受理第3家,“这是一家日资旅行社。”该负责人表示,开放旅游市场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引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
另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准入,“在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标准,让外资进得来、待得住、做得好,为首都老百姓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
9条开放措施 哪些产业受益?
2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从事出境游业务
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解读: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除有规定之外,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新措施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给,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地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精神需求。
1条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在试点区域取消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解读: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已放开外方投资“国内多方通信”和“存储转发类”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北京此项新措施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互联网公司在北京设立相关电信企业,将进一步丰富电信市场服务的主体,形成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多样的服务。
1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条件简化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解读:此项新开放措施在北京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境外从业要求,更加便利外资企业对北京的投资,是着力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是持续优化北京国际交往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实际行动。
1条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解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此前,因外商不是中国公民,无法作为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此项措施将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加大养老服务供给,有利于激发外国资本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3条 文化艺术业
在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解读:这几项开放措施将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有利于将国内外优秀演出剧节目引入北京的演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于拉动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更加繁荣,夯实文化中心的定位。
1条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解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规定: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此条新措施,一方面会吸引更多有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在区域内设立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以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