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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为扶贫开发护航
发布时间:2017-06-23 14:51 | 来源:新华日报


   2015年4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座谈会,该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大力实施脱贫奔小康工程,对苏北经济薄弱地区组织实施了多轮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帮助15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走出了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扶贫开发之路。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凸显,尤其是政策和机制的规范性、约束性不强,成为推进我省农村扶贫开发的掣肘因素。完善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顺势应时,把制定《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农委与省扶贫办联合成立法规起草组,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先后赴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市,深入贫困县乡开展调研,听取市、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低收入农户对扶贫开发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认证会商,形成了条例草案文本。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农委还专程到全国人大农委、国务院扶贫办就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当面进行咨询,并赴浙江、贵州等地考察学习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立法经验。

  为了使我省的扶贫开发条例更加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基层调研,分别听取重点帮扶片区和扶贫重点县当地政府及省委驻当地帮扶工作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协商论证,数易其稿,修改完善。

  2015年1月1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在总结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基础上,将一些具有江苏特色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的基本原则,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执法主体、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标准认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帮扶工作队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为我省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范小建评价我省《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最能体现中央精神又切合本省实际的扶贫开发地方法规,不但对中央推进扶贫立法提供支持,又为各省提供示范。”

  很多在基层从事扶贫工作的同志反映,有了这个《条例》,大家对扶谁的贫、谁来扶贫、用啥扶贫、怎么扶贫等问题找到了答案,干工作思路也更加明确,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信心更强了。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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