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未央区秦汉大道车牌尾号292无资质车辆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1月17日,未央区城管局未央湖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未央湖秦汉大道景家十字西侧时,发现车牌尾号292车辆正在运输建筑垃圾。随即,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经查,行政相对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调查询问。执法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后,经法制审核及案审会讨论,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类道路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30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 未央区学府环路车牌尾号336无资质车辆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4月16日,未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勤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学府环路西延伸线时,发现榆林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尾号336车辆正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上前对其例行检查。经查,行政相对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属无资质违法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调查询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执法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后经法制审核及案审会讨论,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类道路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30000元处罚的决定。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依次先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 经开区泾环南路车牌尾号030无资质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1月20日23时许,市城管总队经开区支队泾渭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泾渭新城泾环南路某小学扩建项目工地时,发现车牌尾号030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和调查询问。经查,行政相对人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属于无资质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支队法制审核及案审会讨论,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处30000元罚款。1月28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自行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 经开区元凤二路车牌尾号356无资质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1月14日晚,市城管总队经开区支队高铁中队执法人员和交警经开大队在元凤二路铜霖十字联合执法夜查渣土车时,发现车牌尾号35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且不能提供《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现场勘验拍照,调查询问。行政相对人现场承认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事实。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处30000元罚款。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主动接受行政处罚。2月5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 经开区元凤二路车牌尾号331无资质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3月18日,交警经开大队向市城管总队经开区支队移交涉嫌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牌尾号331重型自卸货车。市城管总队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依据交警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核查,确认交警经开大队在元凤二路暂扣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物为建筑垃圾,该车辆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属于无资质违法拉运建筑垃圾,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经支队法制审核和案审会讨论,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30000元罚款。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 4月2日,行政相对人自行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此案办结。
案例六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尾号221、519无资质车辆违法运输建筑垃圾
2021年4月20日凌晨,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执法人员夜查发现:曲江新区某项目工地内大型车辆正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现场查实,承建该项目的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车辆尾号221、519车辆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行政行为通知书》,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证据。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支队案审和总队法制部门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车牌尾号221、519车辆违法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分别处罚30000元,同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月25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