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省人大代表集体建议重启城管综合执法立法计划,消除“城市病”
去年9月21日晚,南京发生一名城管队员被水果摊贩刺死的悲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反思。事实上,虽然江苏54个市、县(市)已全部建立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然而一名城管队员要管六七千居民,人手少、经费缺,罚款当“创收”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因公安司法保障不够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也同时存在。为此,南工大原党委书记王德明等3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重启地方立法,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石小磊
城管尴尬
人少事多难执法,经费不足搞“创收”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邀请部分代表现场调研,发现当前我省城市管理尤其是综合执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凸显。
“多头执法”、人少事多。一方面,全省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名称和职能范围各不相同,市和区、区和街道分工不清,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现象并存;另一方面,当前各地执法权限从80多项到200多项不等,任务量很大,而全省城管执法人员数量平均不足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五,相当于一名城管队员要管六七千居民,导致城市管理的很多职能难以充分履行,尤其是缺少匹配的专业人员,综合执法效果更是难尽如人意。
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高位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尚未真正有效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后续反馈机制和联动惩戒机制尚有缺失,不少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综合执法效果受到影响。
经费不足导致各种问题。有些地方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不到位,靠“创收”罚没款弥补执法办公经费不足的情况仍然存在;公安司法保障不够,城管队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编制、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缺乏相应的保障,也挫伤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代表建议
尽快立法明确城管的执法权
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南工大原党委书记王德明等30名省人大代表联合提交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城管的执法权,推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比如说,按照中央37号文件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需要集中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税务、食药监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涉及部门之间法定职权的调整。按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合法行使这些权利,迫切需要法律法规授权。
实际上,《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曾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后因国家在进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而暂时搁置。为此,代表们建议借鉴上海、湖南等兄弟省市的经验,尽快重新启动我省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立法。
至少九成城管队员须在一线执法
代表们建议,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设置行政执法队伍。各市、区(县、含县级市)现行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行综合设置,作为同级城市管理局的直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经费同步划转。
针对多头执法等扰民问题,建议在确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实施综合执法,并减少执法层级,同一执法事项只能由一级执法主体实施。
强化区县一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杜绝执法队伍机关化。各市在城市管理网格单元的实际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总数量的9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五。
议案还提出,由市、县政府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当为城市管理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目的调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议案办理
执法范围执法保障等问题亟待规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我省南京市就出台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性条例。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和城管部门正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展开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其中南通、徐州、常熟和丰县被确定为试点城市。
对于30名代表联合提出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先行作出《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责任、执法范围、执法保障等主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条例,为推动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法制保障。